(2013)嘉桐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桐刑初字第973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2004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6月25日因盗窃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3年8月10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6日上午,被告人杨某至本市××工业园区齐××号保时捷服饰公某三楼一办公室内,采用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白色苹果四代手机一部(价值1517元)及皮夹一只(内有现金400元等物),合计价值19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家属主动退还被害人周某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陈述、证人曹某、范某、苏某证言、估价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回收登记单、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作案一起,窃得财物价值19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华东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华东在其家属的帮助下主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钟元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褚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