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5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仕平与钟建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平,钟建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5926号原告陈仕平,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钟建云,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仕平诉被告钟建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陈仕平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仕平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本院减半收取48元,由陈仕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攀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