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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韩志刚与河北省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刚,河北省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涉行初字第8号原告韩志刚。被告河北省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王玉和,任大队长。原告韩志刚与被告河北省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依法受理后,原告韩志刚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铁山审 判 员  孙素芳代理审判员  白志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