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段XX与被告祝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XX,祝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1637号原告段XX,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灞桥区XX街道办事处XX家属院团结区3楼东门1号。委托代理人闫XX,男,193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X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XX,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XX街道办事处XX堡村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段XX与被告祝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建海、代理审判员张艳英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XX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振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祝XX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XX诉称,其与被告2004年10月相识后,于2005年7月14日登记结婚,两人因性格不和,婚后常因经济等家庭琐事吵架。2010年11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由自己抚养孩子。被告祝XX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段XX与被告祝XX200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7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段2XX。夫妻两人因性格差异,婚后常因经济等家务琐事发生吵架。2010年11月夫妻吵架后,被告祝XX带孩子段2XX离家外出,至今未归。2013年4月原告段XX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祝XX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段2XX。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西安市灞桥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本院公告、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相互理解、相互沟通,对婚姻家庭均应树立责任感。被告祝XX自2010年11月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据此本院认定双方之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段XX要求与被告祝XX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家中财产状况不明,本案不予涉及。祝XX离家外出时带走孩子段2XX,从实际情况出发,段2XX以继续随被告祝XX生活、抚养费由祝XX自行承担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段XX与被告祝XX离婚。二、孩子段2XX随被告祝XX生活,抚养费由祝XX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公告费原告已预交,亦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朱建海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柴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