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黄伟、黄纯从、黄书敏、石祖容与郑跃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黄纯从,黄书敏,石祖容,郑跃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112号申请人:黄伟。申请人:黄纯从。申请人:黄书敏。申请人:石祖容。被执行人:郑跃鑫。本院在执行黄伟、黄纯从、黄书敏、石祖容申请执行郑跃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跃鑫外出下落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4)威执字第1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回来或者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毕承山审判员 熊启钧���理审判员陶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发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