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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菊岗、周毛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菊岗,周毛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崇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邓菊岗,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执行人:周毛毛,男,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邓菊岗与周毛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崇仁县人民法院(2012)崇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毛林审判员  李少锋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