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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1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葛某某、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高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278号原告葛某某,娜,××××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县××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乡××村××村。本院在审理葛某某,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某某,赵某负担。审 判 长  丁建文审 判 员  吴瑞山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