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1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葛某某、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高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278号原告葛某某,娜,××××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县××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乡××村××村。本院在审理葛某某,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某某,赵某负担。审 判 长 丁建文审 判 员 吴瑞山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