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特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30号潘楚琪申请宣告李少群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楚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30号申请人潘楚琪(公民身份号码×××7027),女,199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法定代理人潘艺枝(系潘楚琪伯父),男,居民,住广西××××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潘楚琪申请宣告李少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潘楚开琪诉称,潘石枝与李少群同居并生育潘楚琪后,于1997年12月10日病故,李少群于2001年3月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故申请人潘楚琪申请宣告其母李少群失踪。经查,潘石枝与李少群于1995年2月同居,1997年11月1日生育潘楚琪,潘石枝于1997年12月10日病故,李少群于2001年3月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潘楚琪随其伯父潘艺枝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李少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少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李少群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潘楚琪申请宣告其母李少群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少群为失踪人;二、指定潘艺枝为失踪人李少群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锦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石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