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廖明玖与韦莉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廖明玖;韦莉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金民初字第1079号 原告廖明玖,男,1975年4月9日生,壮族,现住河池市,系河池市金城江区农机局干部。 被告韦莉芳,女,196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池市,系河池市金城江区工商联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明玖诉被告韦莉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谅解意向,由被自觉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明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4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韦江毅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耀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