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执字第334-3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梅庆开与深圳市金勇发科技有限公司、施厚勇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335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334-336-3号申请执行人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X大厦,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勇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X区公明XXX处XX社区XXX工业区XXX号XXX楼XX面,组织机构代码XXXX。梅某某与深圳市金勇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本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28、829、8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共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至2013年4月12日期间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发出调查函,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工商股权、房地产、机动车辆、银行存款。因此,本系列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出任何异议亦未可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三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康养审 判 员 高 洁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俊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