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2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田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田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145号原告蒋某某,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华,重庆市彭水县鹿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恩权,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由原告蒋某某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长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双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