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汉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武红与张威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武红,张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434号申请人李武红,女,出生于1979年11月2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张滩镇。被执行人张威,男,出生于1981年9月1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张滩镇。申请人李武红与被执行人张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终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9月19日前支付执行标的款6000元及本案执行费1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威经本院催促,已经完全履行了判决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民终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 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兴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