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苍民特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24号黄楚杏申请宣告覃秋连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楚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24号申请人黄楚杏(公民身份号码×××7521),女,200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法定代理人黄悦明(系黄楚杏祖父),男,农民,住广西××××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楚杏申请宣告覃秋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楚杏诉称,黄悦明之子黄艺清与覃秋连同居并生育黄楚杏后,于2002年11月8日病故,覃秋连于2003年5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故申请人黄楚杏申请宣告其母覃秋连失踪。经查,黄悦明之子黄艺清与覃秋连于2001年3月同居,2002年11月9日生育一女黄楚杏,黄艺清于2002年11月8日病故,覃秋连于2003年5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黄楚杏随其祖父黄悦明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覃秋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覃秋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覃秋连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黄楚杏申请宣告其母覃秋连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覃秋连为失踪人;二、指定黄悦明为失踪人覃秋连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锦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石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