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三终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岁田与诉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安艺豪门窗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岁田,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安艺豪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三终字第00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岁田,又名王博,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田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立,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西安艺豪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东路90号。法定代表人王岁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岁田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西安艺豪门窗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岁田于2013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岁田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4591元由王岁田减半负担2295.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春哲代理审判员 吉英鸽代理审判员 宋 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涤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