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陈胜利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利,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溧民初字第877号原告陈胜利。被告王华。原告陈胜利与被告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胜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华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胜利诉称,被告王华因生产经营向原告借款95万未还,要求被告王华归还此款。被告王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下称工行汉府支行)与被告陈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该案认定并判决如下:陈胜利于2009年7月11日与工行汉府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工行汉府支行贷款60万元给陈胜利;贷款期限8年;合同签订后,工行汉府支行向陈胜利发放了贷款60万元;陈胜利未按期还本付息;至2012年3月21日止,陈胜利欠本金469728.84元及利息16361.51元;判决陈胜利归还上述本息及2012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等。该案现已生效。2009年11月8日,被告王华向原告陈胜利出具借条,注明:借款50万元,由王华分期还工商银行。2010年3月14日,被告王华向原告陈胜利出具45万元的借条,未约定借期、利息。2013年5月9日、2013年6月20日,原告陈胜利分别收到被告王华5000元,共计1万元。本案审理中,原告陈胜利向本院提交了他与被告王华的短信来往内容,主要如下:陈胜利:2013-4-12/我将起诉书及执行书寄给你。王华:2013-4-26/你有没有起诉,把银行还款单拿给我。陈胜利:2013年4-26/我起诉了95万元,法院判决的钱我会还给银行的。王华:2013年4-26/你明天去拿,我下午打钱。王华:2013-5-2/把条子打好,我立马汇钱。陈胜利:2013-5-8/法院开庭时你爸可以去一下。王华:2013-5-8/知道。王华:2013-6-17/人家银行都好协商,我只有这点能力,你再逼我,我就不管了。王华:2013年7-29/到时叫法院调解不行了吗?我写个委托书给我爸。针对以上证据材料,原告陈胜利称:其中50万元是王华拿其身份证在银行办的贷款,银行���在她手上,贷款是她用的;她后来未还款,银行就起诉原告了;关于45万元,其中一部分是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借给被告的,原告以前做粮油生意,手上有现金给她,已记不清有多少笔;另一部分是她在原、被告朋友、邻居间借的,由原告代为归还了,大约有10万元左右,所以最后算账时也将这部分算进去了。原告为证明代被告归还过借款,提交了被告王华于2008年12月6日出具的借条原件,内容如下:借杨小红5万元,月利率一分五,以房产证、土地证作抵押。以上事实,由南京市白下区法院(2012)白商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华出具给原告陈胜利的借条、原告陈胜利出具给被告王华的收条、被告王华出具给杨小红的借条、原、被告短信内容、原告的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关于上述50万元借款,上述判决书中认定的内容与被告王华出具的借条、原告陈胜利出具给被告王华的收条、原、被告短信内容等相印证,其真实性应予认定。关于上述45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且在原、被告来往短信中多次提到被告欠原告95万元,被告并未否认;原告还提交了被告出具给杨小红的的借条原件,应认定该款已由原告代为归还;结合原告诉称双方还同居过较长时间的情节,应认定上述45万元借款也是真实的。原告自认已收到被告1万元还款,且提供了相应的收条,该1万元应予扣减。综上,被告尚欠原告94万元,应当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华应当归还原告陈胜利借款94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陈胜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900元,由原告陈胜利承担900元,由被告王华承担1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南京市中级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逾期未预缴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先木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