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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城法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李某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城法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源,又名李水雄,外号“哑吧雄”,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址汕尾市区,案发前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3)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建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2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源利用手提机(号码137××××2709)作为贩卖毒品的联络工具,先后在汕尾市区二马路、大马路等地,分别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郭某1次1小包,得款人民币30元;贩卖海洛因给杨某1次1小包,得款人民币50元。2013年5月13日1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源在汕尾市区大马路准备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48元给杨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缴获可疑毒品25小包、手机二部。经检验,所缴获的可疑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2.28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源无视国法,非法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李某源辩称其只贩卖1次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杨某,没有贩卖毒品给郭某,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8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源利用号码为137××××2709的手提机作为贩卖毒品的联络工具,在汕尾市区大马路老电影院门口,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杨某1次1小包,得款人民币50元。当天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源在汕尾市区大马路准备贩卖人民币48元的毒品海洛因给杨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25小包、手提机二部等物品。经检验,所缴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2.28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该大队民警于2013年5月13日15时左右在汕尾市区大马路抓获被告人李某源的经过。2.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该大队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源处扣押“白粉”25小袋、“中兴”牌手提机一部(号码为137××××2709)、“索尼”牌手提机一部(号码为134××××9367)、人民币285元、港币150元。3.《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从被告人李某源处扣押的物品已拍照附卷。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安全保卫部出具的《通话记录》,证实号码为137××××2709的手提机在2013年2月20日至5月20日与号码为131××××4289的手提机通话情况。5.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汕)公(司)鉴(化)字【2013】343号),证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李某源处扣押的25小袋疑似毒品,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2.28克。6.证人杨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吸毒人员,2013年5月12日下午在汕尾市区大马路碰见“哑巴雄”,“哑巴雄”说在贩卖毒品,并留了一个电话号码给他,号码为137××××2709,告诉他如果需要购买毒品就打该电话,同月13日上午8时多,他用号码为131××××4289的手提机拨打“哑巴雄”留给他的手提机号码联系后,在汕尾市区大马路向“哑巴雄”购买了人民币50元的毒品海洛因,当天15时左右,他再次拨打“哑巴雄”的手提机联系后,准备向“哑巴雄”购买人民币48元的毒品海洛因,在约定地点汕尾市区大马路交易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的“哑巴雄”就是被告人李某源。7.被告人李某源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他是吸毒人员,2013年5月初开始在汕尾市区贩卖毒品海洛因,吸毒人员都是拨打他号码为137××××2709的手提机联系后向他购买毒品的。2013年5月13日8时左右,有一名三轮车工友用号码为131××××4289的手提机拨打他号码为137××××2709的手提机联系后,在汕尾市区大马路老电影院门口向他购买了人民币50元的毒品海洛因;当天15时左右,该名三轮车工友再次拨打他的电话联系后,准备在汕尾市区大马路老电影院门口向他购买人民币48元的毒品海洛因时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他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25小包、号码分别为137××××2709、134××××9367的手提机各一部等物品。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向他购买毒品的三轮车工友就是吸毒人员杨某。以上各项证据,内容属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源辩称其只贩卖1次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杨某,没有贩卖毒品给郭某,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李某源在公安机关供述在2013年5月13日8时多在汕尾市区大马路老电影院门口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杨某1次,当天15时左右,与吸毒人员杨某电话联系后,在该处准备再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杨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该供述与证人杨某证言及《通话记录》相互印证,应认定被告人李某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杨某2次,其中2013年5月13日15时左右的贩卖毒品犯罪由于公安民警的及时抓捕而未遂,被告人辩称其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杨某1次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郭某1次,得款人民币30元,经查,该指控只有证人郭某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属孤证,对该指控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源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源于2013年5月13日15时左右的该次贩毒犯罪由于公安民警及时赶到现场抓获被告人而致贩毒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对该次贩毒犯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李某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李某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审 判 员  吕俊智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焕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