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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执字第0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尹清云与骆兴才、姚连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清云,骆兴才,姚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执字第0370号申请执行人:尹清云,女,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骆兴才,男,1949年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姚连英,女,1958年8月16日生,汉族。尹清云与骆兴才、姚连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淮法席民初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尹清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516.66元,案件受理费165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2)淮法席民初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顺林执行员  宗殿荣执行员  陈爱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