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刘紧华诉陈江玉、周亚文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紧华,陈江玉,周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刘紧华,男。委托代理人张海林,男,湖南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江玉,女。被告周亚文,男。原告刘紧华与被告陈江玉、周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紧华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紧华以被告下落不明且涉嫌诈骗为由,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紧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紧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紧华负担。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张小萍人民陪审员 唐耀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先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