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中民再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李建与袁竞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建,袁竞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再终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兰振霖,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竞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辉,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舒杰,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建因与被申请人袁竞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怀中民二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怀中民申字第7号民事裁定,对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兰振霖、被申请人袁竞翔的委托代理人姜辉、舒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遗漏当事人,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怀中民二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及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向松柏代理审判员 黄丽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