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11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刘常清与陈明强、胡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常清,陈明强,胡全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103-3号原告:刘常清。委托代理人:卢杰。被告:陈明强。被告:胡全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常清诉被告陈明强、胡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常清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常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常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诉讼费2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洁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