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民外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LEE SU HI与王莹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LEESUHI,王莹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民外初字第2-1号原告LEESUHI(中文名:李受禧),女,1972年出生,韩国,现住济南市。被告王莹莹,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LEESUHI与被告王莹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莹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应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是指法人之间、法人与其它组织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在国际经济贸易、投资、金融、保险、融资租赁、担保、证券、票据、期货、信托、合资合作经营等涉外商事活动中发生的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上述涉外案件均实行集中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不在此范围内。本案应适用地域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租赁房屋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租赁房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因此,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莹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王莹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凤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