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法执字第003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秋玲与李化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玲,李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374-1号申请执行人张秋玲,女,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化平,又名李华平,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张秋玲与李化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划拨了被执行人李化平在银行的存款3151.30元。上述执行款中的3101.3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张秋玲领取。案件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蓝民初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晓明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