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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亮与珠海市昊辰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珠海市昊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287号原告(反诉被告):陈亮,女,汉族,XXXX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蒲伟,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志锋,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昊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XXXX。法定代表人:林辉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夏凌,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智兰,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陈亮诉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昊辰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及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昊辰商贸有限公司提起反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将本诉及反诉予以合并审理,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10月14日,原告(反诉被告)陈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昊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陈亮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珠海市昊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7元,由本诉原告陈亮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反诉原告珠海市昊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金涛代理审判员  陈 荣代理审判员  郭普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志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