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方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9-08-01

案件名称

聂小丽与方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聂小丽;方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方行初字第78号原告聂小丽,女,汉族,1989年3月10日生,住南召县。被告方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宏,任局长。原告聂小丽不服方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梁章松审判员  杜 柯陪审员  燕 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