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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商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青岛世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烟台美星工艺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世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烟台美星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芝商初字第859号原告:青岛世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南路*****号。负责人:亢秀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苗青生、李亮,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美星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号。法定代表人:朴明灿,该公司经理。原告青岛世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告烟台美星工艺品有限公司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15日,被告将一批货物将我公司运送至韩国,运单号为H9442782439,付款方式为运费到付。根据我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运费到付付款保证函约定,收件人拒付运费时,被告将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现由于收件人拒绝支付各项费用,故请求被告支付运费2541元、燃油附加费419.27元、附件费120元,合计3080.27元。被告缺席,且在法定期间内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行使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原告系UPS指定的区域代理。被告在出具的UPS运费到付付款保证函中载明,被告交原告承运的UPS运费到付国际快件运费由收件人支付;若收件人拒付运费,则由被告按照UPS价格支付运费;由于UPS一般实行先送货再每月结账收款的方式,所以收件人签收快件并不代表已同意支付运费而不会产生拒付运费的行为,而且拒付的行为一般都在收件人签收快件后较长的时间才会发生,信息反馈也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原告有权在自发件之日起六个月内通知被告运费被拒付的信息,并要求被告付清运费,同时UPS不会归还货物给被告;原告接到UPS的到付拒付信息后,仅通知被告运费被拒付,而无义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拒付证明,即UPS的拒付通知就直接认定为收件人拒付运费的事实。2013年6月15日,被告将货物交由原告通过UPS国际快递送至韩国收件人,单号为H9442782439。2013年9月23日,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向原告出具的到付拒付通知函中载明:原告于2013年6月15日通过UPS发往韩国的H9442782439号快件出现到付拒付,该件运费2541元,燃油附加费419.27元,附件费用120元,合计金额3080.27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UPS快递单、运费到付付款保证函、到付拒付通知及原、被告工商登记材料等为证;还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均经本院开庭审核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基于UPS快递单与被告发生的货物代理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将货物通过UPS国际快递送至韩国收件人签收后,收件人拒付运费的事实清楚,被告作为发件人在收到拒付信息后,依据UPS运费到付付款保证函之约定,应负有支付运费之义务。现原告依据到付拒付信息,向被告主张运费2541元、燃油附加费419.27元、附件费用120元,共计人民币3080.27元之请求于约有据,于法相合,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鉴予本案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烟台美星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青岛世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运费2541元、燃油附加费419.27元、附件费用120元,共计人民币3080.27元。如果被告烟台美星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青岛世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烟台美星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青岛世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梅(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