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水平与被告鲜浩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平,鲜浩宇,杨青元,任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初字第1682号原告吴水平,男。委托代理人马泓,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鲜浩宇,男。被告杨青元,男。被告任建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水平诉被告鲜浩宇、杨青元、任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水平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水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水平撤回对被告鲜浩宇、杨青元、任建军的起诉。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水平负担。审判员 雍登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鲜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