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刑附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桂芝、王朝与被执行人张金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桂芝,王朝,张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刑附民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谭桂芝。申请执行人王朝,。委托代理人王政杰,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金龙,现在押。申请执行人谭桂芝、王朝与被执行人张金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吉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3)吉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何允人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胜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