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徐春萍与张建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萍,张建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027号原告徐春萍。被告张建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原告徐春萍诉被告张建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春萍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春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徐春萍负担。审判员 张卫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