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陈卓与林超、湖北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卓,林超,湖北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471号原告:陈卓。法定代理人:陈训松(系陈卓之父)。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郝乃春,系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杉,系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超。委托代理人:林和江。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彭家岭399号湖北汽车广场内。法定代表人:孙雄飞,系该公司总经理。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汤金华,系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卓诉被告林超、被告湖北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卓以急需医疗费为由,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先予执行林超、湖北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1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先予执行林超、湖北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俊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