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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7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559号罪犯吴某某,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以(2011)蜀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二十万元)。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合刑终字第000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罪犯吴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吴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履行财产刑,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获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吴某某的讯问笔录及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司法局和平路司法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其“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犯罪前表现较好,无不良记录,邻里关系较好”。所在社区同意对其开展志愿者帮教服务,吴某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基本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其亲属签订了假释担保书,愿对其进行监管。和平路司法所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瑶海区司法局同意司法所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吴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