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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宋礼振与连云港市园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礼振,连云港市园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宋礼振。委托代理人相春柳,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园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工业园区浙江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二快,总经理。原告宋礼振与被告连云港市园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礼振及其委托代理人相春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园杰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礼振诉称,2011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绿化工程协议书》,被告以10万元价款将康达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内绿化工程交由原告承揽。原告承揽绿化工程后,于当月月底完工并通过验收。此后,原告履行了养护管理义务,但被告付2万元工程款后以各种理由拒付剩余8万元。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承揽绿化合同款8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被告园杰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6日,原告宋礼振(乙方)和被告园杰公司(甲方)签订一份《绿化工程协议书》,双方约定:1、甲方将康达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环境绿化工程(以下简称涉案绿化工程)委托乙方具体实施;2、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效果图施工,规范文明施工并负责绿化苗木的养护管理,绿化项目及种类详见预算表;3、工程于8月6日前完成,不可抗力除外;4、合同标的物总价值为10万元;在乙方完成工程建设并且由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50%,计5万元,一个月后支付余款3万元,剩余工程款于工程养护期满一次性付清,计2万元,甲方支付工程款,乙方需出具甲方签署的验收单,并开具正规发票;5、乙方必须按时完成任务,否则每拖延一天,扣工程款500元,甲方需按时付款,否则每延迟一天按3%计息;6、乙方负责工程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养护管理等内容。诉讼中,原告宋礼振称涉案绿化工程在2011年7月底竣工并通过验收,但无竣工验收材料,被告园杰公司已给付工程款20000元。原告宋礼振为证明涉案绿化工程已竣工,向本院提供了涉案绿化工程的现场照片,并称该照片于2012年年底拍摄。另查明,2013年1月8日,原告宋礼振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园杰公司给付工程款8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诉讼中,原告宋礼振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园杰公司给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绿化施工协议书、照片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园杰公司将涉案绿化工程承包给原告宋礼振施工,被告应当按时给付相应的工程款。被告园杰公司未提出原告宋礼振未履行合同或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及未到付款期限的观点,且对此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原告宋礼振要求被告园杰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工程价款为100000元,原告宋礼振认可已收到被告园杰公司工程款20000元,故被告园杰公司还应给付原告宋礼振工程款80000元。原告宋礼振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园杰公司给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系其行使自身权利的体现,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市园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礼振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元和公告费600元,合计25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市园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宋礼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审 判 长  杜秀丽代理审判员  杨 路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向晖附件:相关法律条文和上诉须知附1: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2: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03010400090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