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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0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20-09-29

案件名称

沈立安与范忠林、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立安;范忠林;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0690号原告沈立安,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景波,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忠林,工人。被告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凤城镇大同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本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立安诉被告范忠林、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立安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立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立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沈立安。审 判 长  曹 杰审 判 员  能庆合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