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执字第6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奔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甬成电子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637-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奔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街道XX社区XX区XX巷XX号XXXXX。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甬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深圳市奔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甬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4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32679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于2013年8月9日至2013年8月21日期间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发出调查函,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工商股权、房地产、机动车辆。被执行人在XXXX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XXXX账户已被龙岗法院冻结,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3年10月152013年10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康养审 判 员 高 洁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俊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