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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周某,女。委托代理人邢有光,系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男。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甲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24元由原告周某甲承担。审 判 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建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