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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刑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波玩忽职守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XX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楼刑二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XX,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身份证号……,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岳阳市岳阳楼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现系岳阳市岳阳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保健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所所长,住……;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7月3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二)诉[20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红梅独任审判,书记员金静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2年10月,被告人冯XX担任岳阳市岳阳楼区卫生局医疗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及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具体负责岳阳市岳阳楼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冯XX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明知蒋XX、刘XX(均已起诉)分别开办非法诊所,但没有依法取缔,致使蒋XX、刘XX非法行医以至造成患者胡XX、刘XX死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0年下半年,蒋XX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南路176号开设“妇科诊所”,非法行医。2011年4月,被告人冯XX和卫生监督所监督员陈XX在对无证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蒋XX非法行医后,仅对蒋XX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口头要求其停止非法营业。2011年6月,岳阳市岳阳楼区计生局发现蒋XX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并立案调查、处罚。8月,该局将蒋XX非法行医一事通报给被告人冯XX,要求岳阳楼区卫生局对蒋XX依法查处。被告人冯XX在得知情况后,没有依职权采取必要措施对蒋XX非法行医依法取缔,而仅只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拍照,并口头责令停止非法营业。2012年1月10日,孕妇胡XX经市二医院临聘医师、蒋XX的姑妈蒋XX介绍,到蒋XX开设的无证诊所由蒋XX做引产手术,手术过程中胡XX出现不良症状,经蒋XX及随后赶到的120急救人员抢救无效死亡。2、2004年,刘XX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办事处老垅坡社区易家组开设“刘氏西医诊所”,非法行医。2009年5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冯XX与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徐XX等人先后对刘XX的无证诊所进行了处罚,并将其录入了当年非法诊所名单,但未依法予以取缔,以致刘XX长期非法行医。2013年4月16日,刘XX按同学刘XX提供的用药配方为刘XX的堂哥刘XX打点滴时,发现刘XX有点脑梗,便减少剂量给刘XX打点滴,打点滴过程中,刘XX出现不适,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冯XX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询问。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冯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对被告人冯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冯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XX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岳阳市岳阳楼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9年非法医疗机构信息表,2010年非法诊所一览表,2011年非法诊所一览表,行政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缴款书,证人胡XX、任XX、杨XX、陈XX、徐XX、陈XX、任XX、蒋XX、刘XX、黄XX、廖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冯XX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X身为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蒋XX、刘XX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及医师执业等事项的行政许可而开设的非法行医诊所未依法予以取缔,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造成隐患和损失。被告人冯XX在蒋XX、刘XX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事故中存在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综合全案,可认为被告人冯XX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冯XX经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后,配合调查,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前如实交待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红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