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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商初字第0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峰、张丽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商初字第0664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戴世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苏。被告刘峰,居民。被告张丽平,居民。被告连云港银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新浦区朝阳中路祥源大厦21层2101室。法定代表人吉文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峰、张丽平、连云港银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峰、张丽平、连云港银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7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丙林人民陪审员  姜有逊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