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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丁龙、贾伟、黄宁、王志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丁龙,贾伟,黄宁,王志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陈家营十字东侧。组织机构代码91157375-3负责人方胥良,行长。委托代理人邓为民,该行员工。被执行人丁龙,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贾伟,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宁,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志环,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四被执行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3)汉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即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1)丁龙偿还借款40666.45元,利息11341.99元(2010年12月25日至2013年7月10日止);(2)承担诉讼费838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658元,合计53804.44元;(3)贾伟、黄宁、王志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不履行义务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查询其不知去向,下落不明,对房屋产权、车辆管理部门及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均无登记信息。本院再次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情况通知书,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确认所查询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4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赵汉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