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能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22号原告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东省东营市西四路324号。法定代表人桑运水,董事长。被告山东能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38号迎宾楼6层。法定代表人陶友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能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星红审判员 张德红审判员 任爱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廷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