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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国正与被执行人宋守令、曲建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2)招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任国正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任国正与被执行人宋守令、曲建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27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限被执行人于2012年6月2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3279元。2013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任国正与被执行人宋守令、曲建叶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1000元,案件受理费483元,执行费299元,其余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款已上交本院并返还申请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任国正与被执行人宋守令、曲建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