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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7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黄思华与郑学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思华,郑学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7460号原告黄思华,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学敏,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思华与被告郑学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以原告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思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燕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雅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