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梁山县永鑫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梁山永鑫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张秀民,耿进华,邓顺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水泊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张清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山永鑫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耿乡村。法定代表人:刘万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秀民,农民。被执行人:耿进华,农民。被执行人:邓顺田。关于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梁山县永鑫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张秀民、耿进华、邓顺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梁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济宁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山县永鑫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张秀民、耿进华、邓顺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鸿庆审 判 员 马咏梅代理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