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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顾某,男,1961年7月4日生,汉族。被告杜某,女,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顾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辰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