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郑新民与姜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新民,姜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799号原告:郑新民。被告:姜晓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民诉被告姜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新民以被告姜晓飞已归还本案案款为由,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郑新民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晓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新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世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严华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