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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广西金穗农药有限公司与韦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金穗农药有限公司,韦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37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金穗农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宾路六号。法定代表人梁政生,董事长。被执行人韦转,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青民二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韦转名下车牌号为桂G×××××小汽车。二、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韦转名下车牌号为桂G×××××小汽车。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黎 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