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武法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宇文全升与宇文新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宇文全升,宇文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武法执字第00207号申请人宇文全升,男,19XX年生。被执行人宇文新华,男,19XX年生。申请人宇文全升与被执行人宇文新华健康权纠纷一案,(2013)长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宇文全升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宇文新华赔偿医疗等费用235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宇文新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宇文新华交来案件款2350元。上述款物已兑付申请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司佳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