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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7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邓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360号罪犯邓某某,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藁城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2006)怀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2011年6月8日两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邓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某某在减刑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