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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重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马连有与马连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有,马连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重字第2403号原告马连有,农民。被告马连军,农民。原告马连有与被告马连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冀b×××××轿车一辆。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马连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冀b×××××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国阳审判员  张艳娟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得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