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重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马连有与马连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有,马连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重字第2403号原告马连有,农民。被告马连军,农民。原告马连有与被告马连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冀b×××××轿车一辆。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马连军所有的车牌号为冀b×××××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国阳审判员 张艳娟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得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