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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三初字第8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饶阳兴泰食品有限公司与大连昕洋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阳兴泰食品有限公司,大连昕洋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三初字第810-1号原告饶阳兴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红爽,公司经理。被告大连昕洋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立,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饶阳兴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昕洋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阳兴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阳兴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80元,由原告饶阳兴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红岩审判员  李乐秋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馈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