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景民二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何振庄、高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景民二初字第401号原告:张海军。委托代理人:刘文国。被告:何振庄。被告:高文丽。原告张海军与被告何振庄、高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永亮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文国、被告何振庄、被告高文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海军诉称,2010年7月16日和2013年6月5日被告何振庄分两次共计借我现金25万元,近期我向其催要,被告何振庄不但不还款,后来连电话也不接了,故起诉至法院,望支持诉求。被告何振庄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关于25万元的欠款,其中7万元的欠条是我打的,18万元的欠条我忘了是什么时候打的了,这个18万元钱已经还给他了,后来我在原告手里拿了10多万元,没有给他打条。被告高文丽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其一,何振庄所欠借款实际上为7万元,2010年所欠18万元借款,何振庄已分多次偿还给了张海军。其二,关于这些借款,欠条上没有我的签字,我也不知情,更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其三,何振庄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生产经营,也未用于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而是用于了赌博,该借款应属于其个人债务,我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原告的起诉和二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确认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何振庄在原告张海军处借款25万元是否属实,还有多少欠款没有偿还,二被告应否偿还。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方陈述、举证如下,2010年7月16日和2013年6月5日被告分两次共计借原告现金25万元没有偿还,被告何振庄称已经偿还18万元不是事实,被告高文丽称该借款用于赌博,原告方不知情,对此我方不予认可,即便是二被告于2013年10月29日办理了离婚,但是本案中两笔欠款均在离婚以前,所以原告仍然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该25万元借款。提供证据:1、2010年7月16日被告何振庄出具的欠条一张,载明:今借张海军现金拾捌万元整。2、2013年6月5日被告何振庄出具的的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张海军现金柒万元整(70000)。经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被告何振庄没有异议。被告高文丽称欠条不是其出具的,不发表质证意见。围绕争议焦点被告何振庄陈述,对借款7万元没有意见,当时是分几次借的,打了7万元的欠条。18万元也是分几次借的,后来打的18万元欠条,我已经分几次还清了,剩余的欠款我可以分批还给原告。没有证据提交。围绕争议焦点被告高文丽陈述并举证,何振庄所欠借款实际上为7万元,2010年所欠18万元借款,何振庄已分多次偿还给了张海军。关于这些借款,欠条上没有我的签字,我也不知情,更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何振庄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生产经营,也未用于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而是用于赌博,该借款应属于其个人债务,我不应当承担责任。提交了如下证据,1、离婚证(附离婚协议书),载明:被告何振庄和被告高文丽于2013年10月29日景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其中离婚协议书第二项关于财产处理的内容为: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鑫泉雅居3号楼5单元401室及室内全部家用电器及家具亦归女方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2、被告何振庄(甲方)和被告高文丽(乙方)于2013年5月9日签署的夫妻协议书一份,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甲方要戒赌,如再犯即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均被甲方用于赌博,该债务由甲方自己承担,坐落在鑫泉雅居3号楼5单元401室及室内全部家用电器及家具亦归乙方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所得的财产收益以及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归各自所有。3、被告何振庄和原告张海军的电话通话录音整理稿5份(附音频资料),拟证明原告张海军知道被告何振庄赌博还借钱给他。经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原告方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二被告约定的条款对原告方没有约束力。对证据2即夫妻协议书有异议,该协议不能对抗原告的起诉,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对证据3有异议,录音资料中虽然有张海军说“如果这几天你在家里你也赢了”等有关话语,但不能反映原告方明知道被告赌博而借给他赌博款,因此对录音资料我方不认可。被告何振庄对上述证据质证称没有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方提交的两份证据即借条及欠条,被告何振庄没有异议,被告高文丽拒绝质证,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且该两份证据符合证据的要件形式,故对该两份证据予以确认。对被告高文丽提交的证据1中的离婚证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和证据2中有关财产分割分配及债务承担的内容系二被告的意思表示和内部协议,但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对被告高文丽提交的证据3即电话通话录音整理稿,虽然在被告何振庄和原告张海军的通话中出现了“如果这几天你在家里你也赢了”等话语及“玩”、“输”、“赢”等字眼,但并没有对本案原告所诉款项有所涉及,故对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被告何振庄在原告张海军处借款计25万元,并于2010年7月16日出具今借张海军现金拾捌万元整欠条一张,2013年6月5日出具载今欠张海军现金柒万元整(70000)欠条一张。另查明,被告何振庄和被告高文丽曾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10月2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告何振庄在原告张海军处借款并给其出具了借款条和欠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虽辩称被告何振庄借款是用于赌博,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张海军明知被告何振庄该借款用于赌博而仍然出借,二被告尚辩称原告所诉款项中的18万元已经偿还给了原告,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二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对二被告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故该借贷关系合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张海军认为该债务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本院认为,确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首先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其次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第三是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必须是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借贷行为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关于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借款人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积极事实来举证,而不应由借款人夫或妻一方的对方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消极事实来举证,当借款人不能举证时,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借款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本案中,被告何振庄否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张海军也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其要求由被告高文丽与被告何振庄共同偿还该债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高文丽关于该债务为被告何振庄个人债务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信,该债务应认定为被告何振庄的个人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振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海军借款25万元。二、被告高文丽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295元,由被告何振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永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