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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7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长喜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长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合刑执字第07572号 罪犯刘长喜,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以(2011)利刑初字第0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长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长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长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长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长喜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 畅 百度搜索“”